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关系

2020-04-20

1、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指向的商品的特定品质起了决定性作用,如龙井茶、杭州丝绸等。


2、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在第43类(餐饮)注册的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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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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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商标VS证明商标

(1)集体商标表明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

(2)集体商标,只能是集体成员使用,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是开放的体系,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经核准使用。

(3)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品质具有监督能力。


5、三者有何联系?

(1)地理标志经申请可以成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3)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该集体组织;不要求参加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集体组织无权禁止。


6、如何合理使用地理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批准与专用标志的核准等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保护地理标志产品2380个,累计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179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地理标志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地方地理标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以地理标志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同时符合《商标法》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若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对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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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和商标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当商标专用权遇上地理标识使用权,如何解决两者冲突,是商标专用权优先还是地理标志使用权优先,抑或按照诚实信用、平衡利益的方法裁判,目前仍无定论。以“金华火腿”商标纠纷为例,就曾出现“金华火腿”商标权利人与原产地地理标识核准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另一方主张金华地区火腿生产历史悠久,“火腿”已成为通用名称,不能禁止合理使用。双方争议不断升级,诉诸法院后,仍未彻底解决。后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推动下,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了“金华火腿”商标回归金华,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商品商标“三合一”的大团圆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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