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无效案

2019-10-25

因精准的市场定位、互动式的情怀营销,青春小酒“江小白”在竞争激烈的白酒市场迅速崛起,7年时间创造了10亿销售神话。然而,“人红是非多”,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围绕“江小白”系列商标展开的权属争议却愈演愈烈。随着北京高院(2018)京行终2122号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判决的落槌,江小白公司名下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被宣告无效。随后,江小白公司名下“江大白”、“小白江”商标亦经司法程序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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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纠纷

2011年,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合作意向,开发一款面向年轻消费群体的白酒产品。

2011年12月19日,格尚广告公司就“江小白”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2012年2月20日,江津糖酒公司与陶石泉任法定代表人的新蓝图公司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授权新蓝图公司为江津酒厂系列酒定制产品经销商,并约定由新蓝图公司负责产品概念创意、产品包装设计、广告宣传策划实施等。该合同未就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在陶石泉的包装策划下,江小白品牌正式推向市场,销售额实现了2013年—2016年四年翻8倍增长。2012年底,陶石泉与江津酒厂停止合作,开始布局产业上下游,建立高粱生产基地,开设江记酒庄。

2012年12月6日,“江小白”商标被核准转让至新蓝图公司。2013年2月21日,“江小白”商标被核准注册。2015年3月23日,江小白公司成立,陶石泉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6日,“江小白”商标被核准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针对“江小白”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江小白公司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退回,江小白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裁定:“江小白”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作出撤销裁定、责令重做的判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江津酒厂均不服,分别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北京高院认定:新蓝图公司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江津糖酒公司与新蓝图公司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江津酒厂提交的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江小白”商标的注册己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并无不当,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诉讼请求。

 

02  启示

江津酒厂与江小白公司的商标战仍在继续。江津酒厂虽然赢了官司,但并未取得“江小白”商标使用权。江小白公司即使无法使用“江小白”商标,仍享有注册字号。

从上述纠纷可以看出,因《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未明确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给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甚至对合同定性,江津酒厂与江小白公司也是各执一词,江小白公司坚持认为是定牌加工关系,而目前北京高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观点一致,认为是经销代理关系。由此可见,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增加对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审查确有必要。

此外,江小白公司因注册地址变更未及时申请商标变更,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退回,江小白公司错过答辩。这一疏漏,本也可以通过商标专员对注册商标的定期检查维护而避免。

目前,大多数企业普遍缺乏对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重视,认为只要申请了商标、专利就万无一失了,殊不知,知识产权管理应融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从合同审查到知识产权布局、规划,从知识产权权利获取到权利维护、运营,缺一不可。只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搭建起来了,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布局、申请,并在管理制度真正落地后高效地进行权利监测与维护,让知识产权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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