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鲜生”商标申请驳回案

2019-11-15

近年来,随着电商巨头的加入,生鲜零售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2017年4月,苏宁易购在徐州推出“Su Fresh 苏鲜生”精品超市,开启“线上配送+线下体验”的自营生鲜零售模式。同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40件“苏鲜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6件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苏先生”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

微信图片_20191115095332.jpg

苏宁易购不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审查,商评委认为“苏鲜生”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指情形,故决定驳回其在第3类(日化用品)、第11类(灯具空调)、第21类(厨房洁具)、第25类(服装鞋帽)、第32类(啤酒饮料)、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苏宁易购不服上述复审决定,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张:“苏鲜生”与“苏先生”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苏鲜生”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诸多采用“*先生”与“*鲜生”方式命名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共存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委所作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苏鲜生”,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苏先生”,二者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在呼叫发音方面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产品特点、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构成类似商品。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苏宁易购主张因其他情形相近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的情况,并非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判决驳回苏宁易购的诉讼请求。

苏宁易购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分别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图片_20191115125209.jpg


“苏鲜生”商标案,经历了驳回、复审以及行政诉讼一、二审,其核心问题仍在于“苏鲜生”与“苏先生”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对比“苏鲜生”与“苏先生”,仅一字之差,且呼叫完全相同。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从整体上对其区分,因此,二者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未能举证证明其他类似商标的注册均经过司法审查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小编提醒:与其商标被驳回后投入大量时间、成本挽救,不如提早布局,及时申请,申请前做好近似查询,降低商标注册风险。


上一条:“江小白”商标无效案

下一条:从“PRETUL”、“东风”、“HONDA”案看最高院OEM案裁判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