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侠小说变身网络游戏,是侵害改编权还是合理借鉴

2020-05-09

  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一代武侠小说宗师金庸(原名查良镛)以笔为剑,带我们领略了武侠世界刀光剑影中的家国大义与快意浪漫。虽然大侠仙游,江湖渐远,但其一生创作的十五部经典武侠小说,塑造的百余位个性鲜活的人物角色,依然是人类文学的宝贵财富。金庸先生的作品伴随着几代人的成长,受其影响,很多人心中都曾有一个仗剑天涯的武侠梦。因此,武侠小说似乎格外受到网络游戏公司与影视公司的青睐,成为改编的热门题材。正是由于巨大利益的驱动,网络游戏领域的改编权纠纷屡屡发生。下文要介绍的“武侠Q传游戏” 案,在游戏改编行为界定方面极具典型性,并已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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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日,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与查良镛(金庸)先生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为《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等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使用权人。2013年4月30日,经明河社同意,查良镛(金庸)先生将上述作品部分区域和期间内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后续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予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公司)。

因明河社、完美世界公司发现“武侠Q传”手机游戏大量使用上述作品的故事情节、特定人物、场景设置、武功阵法等独创性表达,并以特定人物、故事情节等为线索,进行游戏路径、玩法、关卡等的相关设置,遂于2014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谷网,涉案游戏开发者)、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乐享公司,涉案游戏授权运营方)、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公司,涉案游戏合作运营方)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支出319650.80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改编作品应当与原有作品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情节相符或者相适应,对于仅仅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少量内容或表达,整体上与原有作品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的,不构成改编作品。本案中,涉案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涉案游戏软件没有使用涉案单部小说的基本表达,涉案单部小说的表达在涉案游戏软件中的比重亦不高,涉案游戏软件整体上与单部涉案小说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游戏软件构成对权利人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

但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和昆仑万维公司的行为,既不正当地破坏了他人的竞争优势,又不正当地抢夺了他人的商业机会,已构成对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号民事判决,判令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和昆仑万维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明河社、完美世界公司经济损失16319650.8元。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是通过赋予其专有权的方式实现的,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每项权利均是赋予著作权人控制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案中,在认定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中大量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等诸多内容存在相似性和对应性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判断涉案游戏是否侵犯涉案作品改编权的关健在于判断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相关内容的使用是否属于以改编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一般来讲,对于一部由主题、故事脉络、情节设计、人物关系等要素组成的作品而言,故事的主题、单纯的人物关系应归于“思想”的范畴;但围绕故事主题展开的特定情节、人物关系的具体化,则可能因其具体到一定程度而应归为“表达”。对于影视、游戏改编涉及到的角色、情节、场景等作品元素,应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火谷网在游戏改编过程中,未经许可对涉案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创作要素进行截取式、组合式使用,且由此所表现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其他要素间的组合关系与涉案作品中的选择、安排、设计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并未形成脱离于涉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即构成对涉案作品改编权的侵犯。火谷网作为涉案游戏的开发者,与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合作运营涉案游戏,三者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如果一项被诉侵权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则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条款予以救济,故本案不应再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京民终226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但仍采用一审判决结果中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6319650.8元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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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由于网络游戏种类繁多,更新换代速度快,玩法各不相同,使得网络游戏改编行为的认定尤为复杂。本案中,侵权人对涉案小说的游戏改编不同以往常见的完整抄袭方式,其对属于小说核心创作元素的人物角色、特征、关系、武功招式等创作要素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卡牌游戏与市场常见的RPG游戏(角色扮演游戏)大为不同。卡牌游戏主要玩法为收集、交换卡片,玩法较为单一,基本没有情节设计,游戏进程也不依赖情节推动,故根本不存在游戏情节与原作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情节相符或者相适应的可能。面对此种侵权模式,二审法院基于卡牌游戏的特有表现形式对小说改编权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将具有独创性的小说元素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判赔金额高达1600余万元,也是司法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市场价值导向的体现。网络游戏作为互联网时代盈利能力较强的产业,前期开发投入与运营成本高昂,但这并不是游戏开发商、运营商肆意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借口。要想真正立足文化产业市场,必须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为前提,在获得作品授权后再进行改编开发,通过抄袭、“借鉴”等捷径获得短期利益的企业终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沉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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