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鬼”与经销商合谋制假售假,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0-06-10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下文介绍的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通过严惩被告人,严厉打击了企业内部人员与经销商“里应外合”侵害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娟原系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司登公司)羽绒服产品中心设计总监,负责产品设计研发工作,掌握“波司登”羽绒服的最新款式及面辅料参数等涉密信息。被告人林某原系“波司登”品牌羽绒服在辽宁省丹东市的经销商,拥有相应的销售渠道。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沈某娟预谋通过假冒“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羽绒服牟利,具体方式为:被告人沈某娟获取羽绒服的样衣和参数,由其委托被告人沈某康具体负责加工事宜,被告人林某负责出资并将所制羽绒服掺杂在正品中销售。此后,由被告人沈某康提供面料、辅料,并委托任某某、李某某(均已另案判处)、被告人余某加工了假冒“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六款羽绒服,每款均为500件,共计300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115000元。

加工完成后,被告人沈某康通过物流将上述2240件假冒“波司登”注册商标的羽绒服配送至被告人林某的经营场所,并由被告人林某对外销售,260件则由被告人余某自行处理,另外494件由被告人沈某康予以藏匿,剩余的则由沈某康处理。案涉羽绒服与正品“波司登”羽绒服的用料及款式完全一样,并且带有“波司登”品牌标识。经鉴定,上述羽绒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沈某娟在波司登公司任职期间还利用其管理下属部门样衣生产、加工、储存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该中心技术部的“波司登”羽绒服共135件,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人林某销售牟利,上述羽绒服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02365元。


二、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某、沈某娟、沈某康、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11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沈某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沈某娟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沈某娟、沈某康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娟、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作出(2019)苏0581刑初8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沈某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被告人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波司登”品牌羽绒服一千六百零七件(已扣除作为证物在案的四件)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沈某娟、沈某康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娟、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被告人余某判处与本案主犯相同的30万元的罚金刑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予以纠正。遂作出(2019)苏05刑终559号刑事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三、被告人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企业高级职员在职期间与经销商合谋,内外勾结,分工合作,共同犯罪,制造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将假冒产品与正品混杂销售牟利。该案入选江苏高院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通过判决严厉打击了企业内部人员与经销商“里应外合”侵害国际知名品牌的行为。掌握特定信息的内部人员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便利性,而掌握企业销售渠道的经销商则可以直接接触企业原有客户,若两者合谋,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制售的商品系正品,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与经济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破坏市场规则和秩序。通过从严惩处本案被告,有力遏制了企业“内鬼”严重违反商业道德,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民族品牌,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本案被害人波司登公司是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的知名民营企业,系全国最大的羽绒服生产商,“波司登”为全国驰名商标、全球知名品牌。各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从严惩治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民营企业培育民族品牌的信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是严格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罚金金额。本案一审判决对四被告人做出了主从犯的区分认定,却判处数额完全相同的罚金。二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的区别,对从犯余某的罚金金额依法予以了调整,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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