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类电作品认定案
2019-11-22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其已成为互联网企业盈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巨大经济利益相伴而生的却是接连不断的网络游戏版权纠纷。而其中,争论最激烈的当属“网络游戏是否构成类电作品,从而被著作权法保护”。
何谓类电作品?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太极熊猫》VS《花千骨》案
案情简介:《太极熊猫》是蜗牛公司独立研发的一款手机游戏,于2014年9月上市。2015年6月,蜗牛公司发现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根据热门电视剧《花千骨》授权改编的手机游戏《花千骨》存在对《太极熊猫》进行“换皮”抄袭的情形,即对于网络游戏的核心和实质性内容全盘照抄,但整体包装以明显不同的IP形象,改变界面中的一些图形、文本、声音资源等,从表面感官上与原作品区别。蜗牛公司认为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侵犯《太极熊猫》的著作权,遂向苏州中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裁判: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太极熊猫》为大型ARPG(动作角色扮演类游戏),从其运行整体画面表现效果来看,设计美观、玩法层次丰富,蕴含了游戏设计团队的大量智力成果,且ARPG类游戏的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剧情性,与电影作品的欣赏体验类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同时,《太极熊猫》整体画面从表现效果上来看,是随着玩家不断操作,呈现在屏幕上的连续动态的图像,符合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据此,苏州中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以估算侵权人违法所得方式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针对网络游戏“换皮”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的现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将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作为类电作品保护。然而,司法实践更多地是将角色扮演类游戏按照类电作品加以保护。市场上的网络游戏类型复杂多样,对于其他类型网络游戏的性质认定、保护问题亟待解决。2019年11月13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就知名电游企业暴雪公司起诉的两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将射击类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纳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对司法层面破解“换皮游戏”侵权困局进行了积极探索。
《守望先锋》VS《英雄枪战》案
案情简介:《守望先锋》是暴雪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团队射击游戏,自2016年5月24日全球同步上线,是电子竞技领域内颇具影响力的游戏。2017年7月,四三九九公司开发、运营的《英雄枪战》手机游戏上线。暴雪公司认为,《英雄枪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抄袭、使用《守望先锋》游戏元素,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