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無印良品”被判侵权赔偿案
2019-12-13
日前,北京高院就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无印良品”)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2018)京民终172号终审判决,判令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476元。
一、北京“无印良品”
棉田公司系涉案“无印良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作为北京无印良品的控股股东,授权北京无印良品排他使用涉案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经查,棉田公司曾获2011-2012年度中国家纺最具时尚创意奖、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2012-2013年度中国家纺最具科技创新奖、全国质量诚信倡议先进企业等荣誉。北京无印良品曾获2013-2014年度中国家纺最具原创设计奖、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等荣誉。
涉案商标信息: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丝绸(布料)、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床垫遮盖物、鸭绒被、褥垫套、蚊帐、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定做的马桶盖罩(纤维)”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1年7月20日。
二、日本“無印良品”
良品计画是在日本注册的企业,2005年5月18日,其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无印良品,主要经营生活杂货等商品。良品计画在我国注册了第4471268、4471267、4471263号“無印良品”商标,分别被核准在第20(家具)、21(厨房洁具)、27(地毯席垫)类商品上使用;其在日本、美国、台湾地区分别注册了“无印良品MUJI”商标。
三、争议与裁判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发现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生产、销售的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脚垫等商品,使用了“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识,侵犯了其关于涉案商标的专用权,遂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辩称其在被控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且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简体字“无印良品”,其使用的是繁体字“無印良品”,后者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MUJI”已被认定为日本知名商标。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认为良品计画“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良品计画虽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权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判决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476元。
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经审理,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8)京民终字172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北京知产法院的一审判决。
四、案件启示
1、商标具有地域性。虽然良品计画在日本、美国以及台湾地区注册了商标,但未在中国大陆及时进行商标布局,错失市场。
2、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3、在“无印良品”商标与“無印良品”商标已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