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食用油,你买对了吗?

2020-02-21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一月以来,宅家的网友们开始琢磨一日三餐如何变化新花样,他们在和锅碗瓢盆、油盐酱醋过招时各显神通,厨艺不断精进。其中,调味品自然成为了不可或缺的好帮手。“海天”作为知名调味品品牌,其产品在超市、厨房随处可见:蚝油、酱油、醋、鸡精、黄豆酱……然而近日,海天却在食用油领域陷入了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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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左为海天味业官网展示“海天”芝麻油,右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淘宝所售“海天”芝麻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5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味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28702479号“海天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2908群组:食用油脂;食用芝麻油;食用玉米油;食用菜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油;食用棕榈果仁油;烹饪用亚麻籽油;食用可可脂。

经商标局审查,认定申请商标与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分别于1994/1996/1997年申请的第843093号“海天SEASKY”商标、第1205473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174895号“海天Haitia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其注册申请。海天味业不服,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主张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对其商标的抢注,并表明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和撤销申请。商评委经审理,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9689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海天味业不服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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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都包含汉字“海天”,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菜油”等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京73行初792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海天味业诉讼请求。海天味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2908类似群组,且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对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二者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海天”,完全相同。虽然在商标整体形态上略有差异,但汉字“海天”在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中极易识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状态下很难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且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前,相关无效宣告及撤销复审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各引证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京行终906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询,海天味业在商标申请方面的意识不可谓不强,早在1983年7月14日就已经申请注册第一个“海天”商标,后续也不断在第28类、29类、30类、31类、32类等类别申请注册“海天”商标。截止2020年2月20日,海天味业共计申请注册259件“海天”商标。

海天味业注册的海天商标.png

海天味业注册的海天商标2.png

申请了那么多商标,为何还是陷入了此次商标纠纷呢?从商标布局角度来看,海天味业确实存在疏忽,其始终将商标申请的重点放在调味品相关类别,忽视了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可能性,导致海天商标在食用油类别的困局。解困的关键,或许还得等待相关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积极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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