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三巨头联合投诉,赢回争议域名
2020-03-02
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入口,一个蕴含品牌价值的域名,对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来说,更是价值连城。此前,百度、阿里、腾讯三巨头曾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WIPO)进行投诉,认为被投诉人张培顺注册的多个争议域名侵犯其商标权利。WIPO进行合并审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裁定将49个争议域名分别转移给三投诉人。
案情
被投诉人是自然人,其注册的争议域名包括:<baidu-ai.com.cn>、<vrbaidu.com.cn>、<alibabaar.com.cn>、<taobaovr.com.cn>、<aliyunar.com.cn>、<ar-qq.cn>、<ar-weixin.cn>、<tencent-data.cn>、<weixin-data.cn>等,注册日期均在2019年1、2月间。
三投诉人是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在中国常常被统称为“BAT”,其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在全球多国申请注册了相关商标。以中国为例,BAIDU商标注册于2011年9月28日,注册号为第8675003号;Alibaba商标注册于2003年4月28日,注册号为第3068458号;Aliyun商标注册于2011年3月7日,注册号为第7669114号;Taobo商标注册于2011年1月21日,注册号为第7463726号;Tencent商标与QQ商标均注册于2002年4月21日,注册号分别为第1752676号与第1751230号。
裁定
WIP审理后认为:1、本案所有争议域名均完全包含了其中一位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的整体。大部分争议域名由投诉人商标及相关信息技术术语组成,如"ar"可以是“Augmented Reality”(增强现实)的英文缩写,“vr”可以是“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的英文缩写,“ai”可以是“Articif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的英文缩写等。添加这些英文更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这些争议域名与BAT相关。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名称或商标的域名。投诉人亦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本案49个争议域名在注册后都没有投入实际使用,只是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专家组认为:(1)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2)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3) 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3、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早已注册相关商标,其商标在中国市场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仅出于巧合原因选择并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综上,WIPO裁定将49个争议域名分别转移给相应投诉人。
将他人知名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非罕见,有些抢注人还会自作聪明地添加一些字母或词汇,但即使如此,也不影响对构成混淆性相似的判断,该种行为仍将被认定为具有恶意的行为。BAT三巨头联合投诉,显示了大企业对恶意抢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而抢注人最终也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