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宝格丽”为楼盘命名并宣传,法院判赔310万

2020-03-06

宝格丽(BVLGARI)作为全球知名的奢侈品品牌,自1884年诞生于意大利罗马以来,经过不断创新与发展,产品线囊括珠宝、腕表、皮具、配饰、香水,甚至酒店、度假村。近日,广东高院关于“宝格丽公寓”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格丽公司)系第332078号、第334038号、第340247号“BVLGARI”、第3811212号“BVLGARI宝格丽”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述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手表)商品上。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宝格丽上海公司)为宝格丽公司于2006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将“宝格丽”登记为企业名称,从事珠宝首饰的零售等。

2014年,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发现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德思勤公司)在长沙市开发了“宝格丽公寓”房地产项目;涉案楼盘的外墙面、车库以突出方式使用“宝格丽”、“Baogene”、“宝格丽公寓”等标识。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德思勤置业公司)在其所有并管理的网站上宣传、推广以“宝格丽”冠名的涉案楼盘,并在涉案楼盘公寓公开发售活动现场摆放数百件宝格丽香水。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德思勤实业公司)在第36类(金融物管)、第37类(建筑修理)、第42类(网站服务)服务上分别注册了“宝格丽”商标,并授权湖南德思勤公司、德思勤置业公司宣传使用。

据此,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以德思勤三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字号权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其在第14类商品上的“BVLGARI”、“BVLGARI宝格丽”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宝格丽”等名称用于楼盘宣传,移除并销毁含有相关用语的标牌、标识和宣传资料;刊登声明致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

法院裁判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宝格丽”属于臆造词汇,具有先天的显著性。“宝格丽”除了被申请注册为商标外,还承载了字号等民事权益。两原告的持续使用,将“宝格丽”字号凝聚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5年至今,宝格丽公司在第36类服务上取得四个包含“宝格丽”中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上述服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湖南德思勤公司在其开发楼盘、商品房销售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宝格丽公寓”、“宝格丽CEO会馆”;德思勤置业公司在其官网上宣传“宝格丽公寓”,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德思勤实业公司申请注册第900882190131669013375号“宝格丽”服务商标,均侵害原告使用在先的“宝格丽”企业名称权。因宝格丽公司在第36类的“商品房销售”、“不动产服务”上已取得四个注册商标,而本案被诉侵权商标使用的服务类别也在第36类,故本案无需跨类保护,根据“因需认定”的原则,本案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据此,深圳中院于20171228日作出(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90万元,连带赔偿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双方均不服,并上诉于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宝格丽公司系在一审诉讼期间获得在第36类“不动产服务”上的4个注册商标,故原审三被告在该案诉讼前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侵犯诉讼期间注册的4个注册商标权。根据宝格丽公司的诉请,依法认定其注册在第14类商品上“宝格丽”等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予以跨类保护。遂改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00万元,连带赔偿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究竟有何特殊之处,需对其进行特殊的跨类保护?首先,驰名商标在普通商标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基础功能之外,凝集了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长期积累而成的良好商业信誉,具有突出的广告宣传功能,可以带来丰厚的回报。此外,某些驰名商标还具有彰显使用者身份与地位的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因此,如果仅根据混淆理论对其给予普通商标的保护,不仅无法防止他人恶意“搭便车”、 攀附商誉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更有甚者,因为驰名商标的弱化、丑化,打击商标权利人的积极性,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从根本上不利于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但正因为保护力度大,我国《商标法》也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商标法》第14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被动认定”及“个案认定”原则,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认定,且认定效力仅限个案。“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企业各类商业活动进行宣传或展览。 

因此,企业还应当从自身出发,努力提升产品、服务的品质,提高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此同时,企业还需完善商标战略布局,建立更为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如此,企业才能在遇到商标纠纷时请求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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